2024年1月全球市场准入资讯更新
EMTEK
China
中国
中国工信部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 无〔2023〕252 号),相关要点如下:
一、通过直连通信方式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应当使用下列全部或部分频率:1430-1444 MHz、2400-2476 MHz、5725-5829 MHz。
其中,1430-1444 MHz 频段频率仅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测与信息传输下行链路;1430-1438 MHz频段频率专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或警用直升机,1438-1444 MHz 频段频率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
二、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实现遥控、遥测和信息传输功能,只能使用 2400-2476 MHz、5725-5829 MHz 频段频率。
三、通过雷达实现探测、避障等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使用 24-24.25 GHz 频段的微功率短距离雷达设备。
该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5〕75 号)同时废止。
中国发布无线设备核准技术要求
2023 年 11 月 28 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采用 IEEE 802.11be 技术标准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型号核准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 WiFi7 的产品可以开始受理型号核准申请。
《通知》要求,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采用 IEEE 802.11be 技术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 2400MHz、5100MHz 和 5800MHz 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21〕129 号)文件规定有关要求,并增加多链路操作(MLO)特性、多资源单元(MRU)频谱模板、矢量幅度误差(EVM)等三项测试项目。《通知》的附件给出了有关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局域网设备的型号核准测试工作,推动无线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 SRRC 更新型号核准代码编码规则及证书模板
中国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RRC)更新型号核准代码编码规则以及证书模板,并已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实施,具体更新如下:
CMIIT 由 12 位字母组成,具体如下:CMIITID:AABCCDDDEEEE
AA-证书申请时的年份代码(2023 年登记即 23)
B-设备代码
CC-属地代码(企业注册地)
DDD-企业代码(至少 1 个数字,严禁使用 I、O)
(1)在 SRRC 系统升级后,企业代码将需要单独进行维护。EEEE-自主代码(首位大写字母或数字,后三位数字严禁使用 I、O);
(2)已取得的原代码持续有效,可以用于延期或是变更使用;
(3)若企业放弃自行设置代码,系统则会自动生成;
(4)同年度同类型产品的自主代码不得重复。
证书改版
(1)改版后的证书会注明所有的工厂信息(不会公开在网页,仅在证书上显示);
(2)旧版证书若更新工厂,则需要递回原证书;
(3)工厂最少一间,最多 10 间。
新修订版《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将于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以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1990 年 8 月 24 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1 号公布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行业标准化工作对于完善标准化制度规则,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聚焦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强化标准协调配套,为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限制提供规范支撑,以标准化工作引领和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为:一是着力健全行业标准协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新要求,在行业标准制定起草、组织实施等环节设置标准间协调配套规定,健全行业标准协调推进机制,构建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行业标准管理体制。二是重点防范利用行业标准限制竞争。《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行业标准设置奖励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等事项,禁止政府通过行业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促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经营主体活力。三是系统构建行业标准监管制度。增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我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通过投诉举报渠道进行社会监督等相关要求,完善行业标准管理的法律责任,构建系统全面、主体责任明确的行业标准监管制度。四是促进行业标准依法公开。为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环境,推进行业标准依法公开,《办法》明确规定行业标准公开的主体责任,鼓励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行业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出台《办法》为契机,进一步优化行业标准体系结构,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统筹协调好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工作,切实加强标准化宣传,持续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深入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海关总署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77 号(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77 号
2017 年 11 月,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保卫署及边境执法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 2023 年 12 月 14 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 AEO),为进口自对方 AEO 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澳大利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澳大利亚海关诚信贸易商计划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澳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 AEO 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通过减少单证审核和实货检查加快通关;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开展风险评估时,对 AEO 企业资格予以考虑;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 AEO 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致力于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提供快速通关。
三、中国 AEO 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货物时,需要将 AEO 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 位企业编码,例如 AEOCN1234567890)告知澳大利亚进口商,由其按照澳大利亚海关规定申报,澳大利亚海关确认中国海关 AEO 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澳大利亚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澳大利亚 AEO 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AU)+AEO 企业编码(11 位数字)”,例如“AU12345678910”。中国海关确认澳大利亚 AEO 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12 月 8 日
European Union
欧盟
欧盟最新执法审查结果出炉:400 多种消费品违规或将面临处罚
2023 年 12 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论坛公布了第 10 次联合执法项目(REF-10)的调查结果。结果显示,市场上某些消费品中含有过量的危险化学品,如铅和邻苯二甲酸盐,总不合规率达到了 18%。
本次执法行动聚焦于产品(物质、配制品和物品)中的化学品在欧盟多个法规(如 REACH 法规、POP 法规、RoHS 指令和玩具指令)中的合规情况,以实现综合管控。
26 个欧盟成员国的执法机构对面向消费者的 2400 多种产品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 400 多种产品违反了欧盟的化学品法规。
一、报告指出
1.不符合 RoHS 指令的产品最多(49%),其次是 REACH 法规(13%)、玩具指令(10%)和 POP 法规(9%);
2.配制品的不合规率为 9%,其中不合格情况最多的是含二氯甲烷的脱漆剂(38%),其次是含甲苯和氯仿的胶水(12%);
3.物品的不合规率为 20%,其中最不合规的产品类型是电子产品(52%),主要是由于含有邻苯二甲酸盐、铅、镉和短链氯化石蜡等限制物质导致的。
此外,一些产品虽然不适用于上述限制义务,但是含有 0.1%以上的 SVHC,其中 30%的产品并没有履行REACH 要求的传递安全使用信息的义务。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上述产品主要产自中国,这也使得大量不合规产品源头集中在了中国,“中国制造”再次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
二、执法措施
针对上述不合规的情况,执法当局采取了相应的执法措施,最主要的还是出具书面意见指导相关责任人履行合规义务,此外还有发布公告、下达命令、销毁产品等其他措施,最终导致产品被禁止投放市场、下架或召回等。
官方也不排除可能会对不合规产品实施制裁、罚款及刑事诉讼等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随着监管要求的提升和消费者对环保的关注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绿色产品的重要性。而由于适用法规繁多、供应链复杂以及原材料有害成分追溯困难等问题,终端产品合规的不确定性也给大多数企业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大型企业开始加强供应链管控,要求供应商提供合规声明和绿色认证,以确保材料和产品的合规性。
目前包括 GreenScreen 在内的评估及认证体系是电子电器等行业认可度较高的解决方案之一。
企业可通过 GreenScreen List translator 工具快速识别供应链中的高危害原料,通过 GreenScreen for safer chemicals 方法对物质进行危害评分,通过 GreenScreen Certified 标签对产品进行绿色认证,以实现对产品安全性的主动识别和有效评价,避免不可挽回的执法风险。
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就化妆品中二苯甲酮的使用发表意见
2023 年 12 月 15 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了关于二苯甲酮-4 在化妆品中使用的初步意见。
二苯甲酮-4 是防晒产品中的一种紫外线过滤器,可吸收宽波长的紫外线,保护皮肤免受 UVB 和 UVA 的伤害。它还被列入欧洲化妆品物质和成分数据库,作为紫外线稳定剂和紫外线吸收剂,保护化妆品配方免受阳光照射。
1999 年,化妆品和非食品科学委员会(SCCNFP)对二苯甲酮-4 进行了评估,得出的结论是,它可以安全地用于化妆品防晒霜配方中,最高浓度为 5%,以酸表示,并没有对其在化妆品中的使用提出进一步的限制或条件。委员会要求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对二苯甲酮-4 进行安全评估。
考虑到二苯甲酮-4 可能对内分泌的破坏作用和安全性评估结果,SCCS 认为二苯甲酮-4 可单独或组合作为紫外线过滤器用于防晒霜、泵式喷雾、口红、面霜和护手霜以及防晒推进剂喷雾中,最高浓度为 5%。
欧盟发布部分安全标准新版本
2023 年底,欧盟发布了如下安全标准新版本:
欧盟电动助力自行车头盔规范 CEN/TS17946:2023 最新发布
2023 年 10 月 31 日,欧盟标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头盔规范 CEN/TS17946:2023。
CEN/TS 17946 主要基于 NTA 8776:2016-12(NTA 8776:2016-12 是由荷兰标准组织 NEN 发布和采用的文件,规定了 S-EPAC 骑行头盔的要求)。CEN/TS 17946 最初是以一份欧洲标准提出的,但由于多个欧盟成员国要求所有类型的 L1e-B 分类车辆的用户佩戴(仅)符合 UNECE 法规 22 的头盔,因此选择了 CEN 技术规范的形式,以允许成员国选择是否采用该文件。荷兰相关法律规定,制造商必须在 S-EPAC 头盔上贴上 NTA批准标志。
S-EPAC 的定义:电动助力自行车,带有脚踏板,车身总重小于 35Kg, 最大功率不超过 4000W,电动辅助的最大速度 45Km/h。
CEN/TS17946:2023 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1)结构;
(2)视野范围;
(3)碰撞能量吸收;
(4)耐久性;
(5)佩戴装置性能;
(6)护目镜测试;
(7)标志内容和产品说明书。
其中,如果头盔带有护目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材料与表面质量;
(2)降低亮度系数;
(3)透光率与透光率的均匀性;
(4)视野;
(5)折光能力;
(6)棱镜折射功率差;
(7)抗紫外线辐射;
(8)耐冲击;
(9)抗细颗粒表面损伤;
(10)抗雾性。
电动自行车头盔技术规范 CEN/TS17946:2023 为欧盟电动自行车用户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只有通过测试的头盔才能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保护。
India
印度
印度标准局修订并发布电流计、锂电池等 7 项标准
2023 年 12 月 27 日,印度标准局修订并发布电流计、锂电池、变压器等 7 项标准,修订后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此前执行标准将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撤销,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印度 TEC 发布有关路由器 5G NR 测试项目的豁免
印度电信工程中心(TEC)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发布了对于路由器基本要求 (ER) 内的三个 5G NR 测试项目豁免,允许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免除提交测试报告的要求。这些项目包括:
1. 5G NR (FR1);
2. 5G NR- FR1 和 FR2 与其他无线频段的互通;
3. 5G NR (FR2);
以上列出的路由器 5G NR 测试项目,规范于 MTCTE 认证的基本要求 TEC37682308 内。
印度公布 LED 灯产品相关规定
2023 年 12 月 5 日,印度能源效率局(BEE)发布如下公告:
所有完成能效注册的自镇流 LED 灯产品,在获得进一步通知之前,产品将继续不体现二维码信息。(此前印度有发布针对自镇流 LED 灯实施张贴二维码的计划)。
印度 TEC 宣布延长特定产品的 MTCTE 强制认证实施日期并更新认证方案
印度电信工程中心(TEC)宣布,将 MTCTE 认证要求下 Wi-Fi CPE 和 IP 路由器的强制安全测试(ITSAR)的强制实施日期延长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同时,MTCTE 第三和第四阶段的 12 种特定产品类型(ERs)的强制认证实施日期也延长至 2024 年 4 月 1 日。请注意,其他产品的强制认证实施日期保持不变,仍为 2024 年 1 月 1 日。
此外,TEC 还重新分类了 MTCTE 认证下的产品认证方案 GCS(通用证书方案)和 SCS(简化认证方案)。
IECEE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EE 新版CB 证书规则文件已于2024 年1 月1 日生效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 通过官网发布了新版CB 证书规则操作文件OD-2037 版本4.3,并已于 2024 年1 月1 日生效。
新版文件对CB 证书规则在功能安全表述、产品多标准、型号命名、软件包单独发证、电池标准等方面新增了要求,结合新能源产品CB 认证的实际案例,我们聚焦以下五点进行分享。
关注点一:功能安全信息在CB 证书上的表述
新增章节2.4
考虑到产品功能安全,CB 证书增加了功能安全的相关描述,额定值和主要特性应尽可能包含电气特性、安全等级(SIL, PL)和安全功能,附加的安全参数(如PFH, MTTFd)可以添加到部分附加信息中。为明确识别检测项目,功能安全报告信息可添加在附加信息栏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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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工业电池储能系统若需进行IEC 63056:2020 CB 认证,ISO 13849-1:2023 功能安全部分是否会对其认证流程产生影响?
A1:新规范并未改变产品要求或评估内容。它主要涉及 CB 证书的展示方式,将功能安全的关键参数作为附加信息随附在CB 证书。
关注点二:同一产品多个标准的处理
新增章节6.3
在提供包含所有相关测试报告作为CB 证书附件的情况下,允许为涵盖多个类别和多个标准的产品(如电源)颁发一份CB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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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带有UPS 功能的移动储能系统申请CB 证书时,如涉及到CB 产品类别ITAV 和OFF,分别对应标准IEC 62368-1:2023 和IEC 62040-1:2017+AMD1:2021+AMD2:2022,是否可以签发一份CB 证书?
A2:同一产品在IECEE 中归属不同的产品分类,需要根据相应的标准进行测试。每个产品分类对应的标准需经过相应测试并生成相应的CB 报告。整合各个测试报告,最终可获得一张综合了多个标准的CB 证书。
关注点三:产品型号在硬软件不同配置下的区分
新增章节8.4
从硬件和软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产品配置必须有一个唯一的型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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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对于便携式电池包,如果其电芯、电子线路和元器件相同,考虑引入额外一家供应商作为备选,是否需要针对产品型号进行区分?
A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硬件配置相同(未涉及软件)但硬件供应商不同,可以考虑将其视为相同产品型号。
不过,出于商业或内部管控等目的,可以考虑使用后缀或其他形式来区分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型号。
Q4:家庭储能产品包含电源转换模块和电池模块。同一电源转换模块能否搭配不同数量的电池模块?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搭配是否应被视为不同的产品配置?
A4: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电池模块的数量不同,但硬件和软件方面保持一致,可将其视为相同产品配置,因此可使用相同的产品型号。然而,为了满足商业或内部管理的需要,可以考虑使用后缀或其他标识方式,以区分不同搭配下的产品型号。
Q5:当手机类电池包使用了带有软件功能的IC 时,在进行电池管理方面的软件升级时,是否会导致不同的配置变化?这种变化会如何影响产品型号,应该如何处理?
A5:在上述情况下,即使硬件相同,不同的软件版本可能会带来一些变化,但可以将它们视为具有相同产品配置,因此无需区分不同的产品型号。
关注点四:独立软件包单独CB 证书的签发
补充章节10.1
根据IEC 60730-1 附录H(H.11.12 条款),提供产品安全措施的独立软件包(例如:软件库、用于可编程 IC 和专用集成电路的软件),若被指定用于最终产品应用,证书应声明该软件包需根据最终产品要求进行额外评估,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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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在氢能储能系统中,一款软件包同时应用于多个终端产品。根据 IEC 60730-1:2022 附录H 的要求,是否可以单独获得CB 证书和报告?
A6:可以考虑。可以对涉及的各终端产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适用于该软件包的额外要求,并在 CB 证书上提供相关附加信息备注。
关注点五:不同应用的电池适用的标准
补充章节10.7
若IEC 技术委员会在最终产品标准中未涵盖具体技术指导或电池要求,那么用于便携式系统的锂电池、Ni-Cd 和Ni-MH 电池以及电芯应遵守IEC 62133-1(对镍类电池)或IEC 62133-2(对锂类电池)标准。对于非便携式系统的产品,可以考虑适用其他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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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针对非便携式应用终端设备,如何选择适合的电池认证标准?
A7:电池在产品中扮演着重要的安全角色。通常,各类电池应用终端产品标准都明确规定了电池的具体要求,并引用了专门的电池标准作为合规依据。对于非便携式系统的终端产品,使用电池时需要考虑并遵守相应的电池标准要求。比如,对于用于启动道路交通工具内燃机的锂离子电池,需要符合标准 IEC 63057:2020 和IEC 62619:2022 的要求。
United Kingdom
英国
英国将从2027 年起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2023 年12 月18 日消息,英国将从2027 年起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以帮助保护英国制造商,并匹配欧盟的类似措施。
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将确保钢铁、铝、化肥、氢气、陶瓷、玻璃和水泥行业中来自海外的高贸易量、碳密集型产品面临与国内生产的产品相当的碳价格。新规则将解决“碳泄漏”问题,减少因其他国家的碳价格较低或没有碳价格而将生产和相关排放转移到这些国家的风险。CBAM 的收费将取决于进口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以及原产国适用的碳价格(如果有的话)与英国生产商面临的碳价格之间的差距。
CBAM 的设计和实施将在2024 年进行进一步磋商,包括范围内产品的确切清单。政府还将与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贸易伙伴以及受影响的企业和组织合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贸易和必要合规步骤的影响。
除了CBAM,英国政府还宣布有意与行业合作,制定自愿性产品标准以供企业选择采用,帮助向客户推广其低碳产品;并建立一个衡量商品碳含量的框架,以支持未来的其他去碳化政策。
Brazil
巴西
巴西ANATEL 针对安规和IPv6 新标准发布两份指导文件
巴西国家电信局 (ANATEL) 发布第463/2023 号和第466/2023 号指导文件,以宽限实验室关于新安规标准(Act 17087)和新IPv6 标准(Act 7971)的资质更新要求至2024 年12 月14 日。详情请参阅下方:
(1)Act No. 17087, 发布于2022 年12 月19 日–(2023 年12 月27 日开始强制实行)
由于现有标准和新安规测试标准要求的相似性,ANATEL 允许原来具备第950 号法案资质的实验室可以根据第17087 号新法案来进行测试,期限为1 年,直至实验室正式获得新法案的资质。
ANATEL 亦宣布在2024 年3 月27 日之前发布的测试报告,可以豁免新法案针对“产品标记和说明”的目视检查要求,但也同时声明该项要求仍为强制性规范。
(2)Act No. 7971, 发布于2023 年6 月22 日–(2024 年1 月8 日开始强制实行)
由于现有标准和新IPv6 测试标准要求的相似性,ANATEL 允许具备既有IPv6 测试认可的实验室可以根据第7971号新法案实行测试,期限为1 年,直至实验室正式获得新法案的资质。
巴西ANATEL 发布第429/2023 号官方文件
2023 年底,巴西国家电信局 (ANATEL) 发布了第429/2023 号官方文件,指导关于第7280 号法案规范下对某些特定产品接受海外测试报告的要求。
根据该指导文件,现在所有在巴西境内或海外完成的测试报告,皆需符合第 4083 号法案的要求,包括样机的产制国和产品可追溯资讯等的声明,即ANATEL 官方仅接受经OCD 验证审核并同意开始测试后所颁发的海外第三方实验室测试报告。
巴西医疗器械法规更新
2023 年12 月11 日,RDC 830/2023 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引入了重大变化。自2015 年8 月26 日发布的RDC 36/2015 号规范指令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并对其第3 号规范指令进行了修改。
本次更新从本质上讲,RDC 830/2023 整合并更新了体外诊断器械及其设备的风险分类、notification 和 registration 制度相关方面,同时更新了标签要求和使用说明。
重要提示:本次法令将于2024 年6 月1 日开始生效。
RDC 830/2023 重要内容
① 体外诊断器械风险分类规则新增内容:
A)为确保用于输血、移植或细胞给药的血液、血液成分、细胞、组织或器官的免疫相容性而测定血型或组织组的体外诊断器械分类
B)对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的体外诊断器械分类
C)用于从人体样本中进行体外诊断并产生分析结果或测定的体外诊断器械分类
② 医疗器械技术文件结构与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发布的文件保持一致
- IMDRF/RPS WG/N13 (Edition 3) FINAL:2019 -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 Market Authorization Table of Contents (lVD MA ToC)
③ 新增:未指定定量或定性值的控制器械现在被归类为体外诊断器械,必须在本决议生效后 365 天内予以正式规范
④ 新增:上传使用说明是强制性的,必须由负责notification 或registration 的公司执行,证明其内容符合现行立法并与正规化产品一致
⑤ 新增:已notification 或 registration 产品的变更要求说明:描述变更的类型以及申请和执行的要求
⑥ 新增:使用非印刷形式的使用说明必须符合的规定要求
⑦ 新增:程序性重新评估:由ANVISA 技术部门对体外诊断设备的notification 和registration 进行
⑧ 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体外诊断器械因分类规则变化需要由 notification 变更registration,需持证公司在365 天的时间内向ANVISA 进行申请
巴西INMETRO 发布IT 产品自愿认证统一要求
巴西INMETRO 发布IT 产品自愿认证统一要求(Portaria No. 304/2023)。
2023 年12 月4 日,INMETRO 公布执行第304 号法案(2023/11/06),替代170,407 和48 号法案并且当天生效。其批准了22 类IT 产品合格识别标识的综合自愿合格评定要求和规范。
第304 号法案主要针对测试标准做了更新,对应年度维护和更新证书的标准和测试要求也有变化。
Oman
阿曼
阿曼洗衣机、热水器、冰箱及冷柜类产品能效标签注册执行计划
阿曼商业、工业和投资促进部(MOCIIP)- 标准和计量总局(DGSM)发布的以下第二阶段产品类别的能效标签计划已于2023 年12 月8 日正式实施:
(1)洗衣机 (OS 1651:2022)
(2)热水器 (OS 1652:2022)
(3)冰箱及冷柜 (OS 1653:2022)
DGSM 于近期进一步发布了以上三类产品的具体能效标签注册执行计划,该计划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3 年12 月8 日至2024 年3 月31 日*
(1)官方注册系统上线前,由DGSM 公告机构(DGSM Notified Body,以下简称 NB 机构)制作签发能效注册证明 *
(2)无能效标签 *
* 在此期间,如官方能效注册系统已上线,则需由 NB 机构在官方注册系统完成注册,系统生成能效标签及能效注册证明,并建议制造商尽早完成能效标签的加贴
第二阶段:2024 年4 月1 日至2024 年6 月7 日
(1)官方注册系统上线后,由NB 机构在官方注册系统完成注册,系统生成能效标签及能效注册证明
(2)建议制造商尽早完成能效标签的加贴
第三阶段:2024 年6 月8 日及以后
(1)由NB 机构在官方注册系统完成注册,系统生成能效标签及能效注册证明
(2)强制加贴能效标签
能效注册有效期:2 年
注册费用:SAR 600/标签/年,总计 SAR 1200
制造商的责任
(1)制造商应通过其自主选择的唯一的DGSM 公告机构申请对产品进行验证及能效标签注册。
(2)收到DGSM 公告机构发放的能效注册证明文件及能效标签后,制造商有责任根据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或与阿曼当地进口商、贸易商合作,尽早在相关产品和包装上加贴官方注册系统生成的能效标签。
(3)2024 年6 月8 日及以后,根据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在产品和包装上加贴能效标签将是强制性的。
Russia
俄罗斯
俄罗斯针对简化EAC 批准程序排除特定产品
自2024 年1 月1 日起,俄罗斯更新了一份产品清单及EAEU HS code,将清单内的产品从第353 号政府决议附件18 第6 段规定的“简化批准程序”中排除。
这一“简化批准程序”允许在不进行本地测试 (而是使用报告转证) 的情况下取得EAEU 认证。因此,受EAC CoC管控的某些特定产品可以选择采用EAC DoC 的方案认证。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简化的EAC DoC 仅在俄罗斯有效,并适用于批次或单个产品。
Vietnam
越南
越南MIC 发布第04/2023/TT-BTTTT 号通告的修订草案
2023 年11 月27 日,越南信息通信部(MIC)发布了一份通知草案,旨在针对第04/2023/TT-BTTTT 号通告(于2023 年5 月31 日发布)的修订和补充进行公众咨询。
该份草案的要点如下:
1.更新第04/2023/TT-BTTTT 号通告中的部分技术法规,如:
(a) 陆地移动通信终端的射频技术法规将自2024.07.01 起从QCVN 117:2020/BTTTT 更新为QCVN 117:2023/BTTTT
(b) E-UTRA FDD移动通信基站设备的射频技术法规将自2024.07.01起从QCVN 110:2017/BTTTT更新为QCVN
110:2023/BTTTT
(c) E-UTRA FDD 移动通信中继器的射频技术法规将自2024.07.01 起从QCVN 111:2017/BTTTT 更新为QCVN
111:2023/BTTTT
(d) 第04/2023/TT-BTTTT 号通告中,附录一第 2.2、2.6、2.7、2.8 节和附录二第 4.1、4.2 节所指设备需符合的射频技术法规,将自2024.07.01 起从QCVN 55:2011/BTTTT 更新为QCVN 55:2023/BTTTT
2.在76 GHz - 77 GHz 频段运行的车载雷达设备将仅需符合RF EMC 技术法规QCVN 18:2022/BTTTT,即无需再符合射频技术法规QCVN 124:2021/BTTTT。
3.海关编码为8504.40.19 和8504.40.90 的无线充电设备将不再需要满足射频技术法规QCVN 55:2011/BTTTT,而仅需符合EMC 法规QCVN 96:2015/BTTTT。
4.恢复此前第10/2023/TT-BTTTT 号通告(于2023 年9 月5 日发布)中暂停的部分QCVN 法规的极端条件测试要求。
上述通告草案预计将从2024 年4 月1 日起生效。有关各方可在2024 年1 月27 日前向MIC 提出意见和建议。
越南MIC 发布四则有关技术法规的通告
2023 年11 月24 日与27 日,越南信息通信部(MIC)发布了四则通告,包括四份技术法规。详情如下:
1.第14/2023/TT-BTTTT 号通告,发布QCVN 60:2023/BTTTT —《工作在9200 MHz 至9500 MHz 频段搜救雷达应答器的国家技术法规》,且生效日期为2026 年7 月1 日。
2.第15/2023/TT-BTTTT号通告,发布QCVN 110:2023/BTTTT —更新的《演进型通用地面无线电接入(E-UTRA)基站(BS)的国家技术法规》,且生效日期为2024 年7 月1 日。
3.第16/2023/TT-BTTTT 号通告,发布QCVN 111:2023/BTTTT —《演进型通用地面无线电接入(E-UTRA FDD)直放站的国家技术法规》,且生效日期为2024 年7 月1 日。
4.第17/2023/TT-BTTTT 号通告,发布QCVN 55:2023/BTTTT —《短程设备(SRD)的国家技术法规 - 在 9kHz至 25MHz 频率范围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以及在 9kHz 至 30 MHz 频率范围内使用的感应环路系统》,且生效日期为2024 年7 月1 日。
Australia
澳大利亚
澳洲ACMA 针对EMC 法规提出公众咨询
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ACMA)征集关于电磁兼容性(EMC)法规修改提案的公众意见。预计废除法规标准《无线电通信(电磁兼容性)标准2017》和《无线电通信标签(电磁兼容性)通告2017》,并将EMC 要求纳入《无线电通信设备(通用)规则2021》。
讨论要点如下:
1.扩大EMC 标准范围:ACMA 提议了更广泛的EMC 标准,并征求对引用《2014/30/EU 指令》下的所有EMC 协调标准的意见。
2.车辆EMC 法规:针对车辆的当前法规提出意见,尤其是具有先进电子系统的电动车辆。
3.排除低功率设备:ACMA 就将低功率设备(如无线充电器)从高风险类别移除征求意见。
4.降低家用设备合规要求:ACMA 建议降低特定家用设备的合规要求。
5.电池供电设备分类:征求对将电池供电设备纳入低风险类别的意见。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局发布新的安全标准
2023 年12 月1 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局发布了以下安全标准:
澳大利亚发布玩具特定元素迁移新版标准AS/NZS ISO 8124.3:2021+Amd 1:2023
2023 年10 月27 日,澳大利亚标准化机构(Standards Australia)发布了对玩具特定元素迁移标准AS/NZS ISO 8124.3:2021(等同ISO 8124-3:2020)的修订,成为AS/NZS ISO 8124.3:2021+Amd 1:2023(等同ISO 8124-3:2020+Amd.1:2023)。修订立即生效。
对比前一版本,AS/NZS ISO 8124.3:2021+Amd 1:2023 包括以下主要变化:
1.对于造型黏土(Modelling clay):
(1) 增加硼(B)迁移限值3750 mg/kg;
(2) 将钡(Ba)迁移限值250 mg/kg 修改为350 mg/kg。
2.对于腻子(putty):
(1) 增加硼(B)迁移限值3750 mg/kg;
(2) 降低4 种元素 (Ba, Cd, Cr, Hg)的迁移限值至与造型黏土一致。
3.对于水晶泥(slime):
(1) 增加硼(B)迁移限值1250 mg/kg;
(2) 降低8 种元素(Sb, As, Ba, Cd, Cr, Pb, Hg, Se)的迁移限值至与指画颜料一致。
因而,各种玩具材料的元素迁限限值如下所示:
玩具材料中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 (AS/NZS ISO 8124.3:2021+Amd 1:2023)
造型黏土和腻子(modelling clay and putty)被定义为可变的固体或半固体混合物,当被塑造成某种形状时可保持其形状和形态,旨在通过手操作表现物体形象,或通过玩具挤压成特定外形。水晶泥(slime)被定义为水基凝胶或类似凝胶的材料,透明或有色、粘稠、滑溜,通常为非牛顿流体,通过手操作、揉捏和拉伸进行游戏。
Argentina
阿根廷
阿根廷ENACOM 发布蜂窝设备的新测试标准
2023 年12 月5 日,阿根廷射频监管机构─国家通信局(ENACOM)发布第2097/2023 号决议,正式引入针对2G/3G/4G/5G 蜂窝设备题为“SCM(移动通信系统)和SteFI(智慧电信服务)用户终端”的新技术标准“ENACOM-Q2-61.03 V23.1”。
此新技术标准取代了此前题为“ENACOM-Q2-61.03 V17.1- 移动通信系统用户终端标准”的技术标准,并新增了针对5G NR 开放频段的运行条件,使5G 设备可以进行ENACOM 认证。
该项新技术标准自发布日起开始实行。
Bahrain
巴林
巴林发布空调能效标签技术法规
巴林王国在2023 年11 月9 日第3709 号官方公报中公布了以下两项已根据部长令批准的法规:
1. 79/2023 号部长令:商用空调技术法规–最低能效及测试要求
2. 80/2023 号部长令:小容量空调技术法规–能效标签及最低能效要求
执行日期定为自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18 个月内,目前过渡安排和具体实施措施尚未公布。
South Africa
南非
南非将实施LED 灯(GSLs) 新风控等级
2023 年底,南非政府发布通告,表明将强制实施《普通照明产品安全要求强制性规范》(VC 9110)和《普通照明产品能效和性能要求强制性规范》(VC 9109)。VC9110 将于2024 年5 月23 日生效执行,VC 9109 将分阶段执行, 第一阶段于2024 年5 月23 日,第二阶段于2026 年5 月23 日。
南非SANS 556-2-2:2023 标准更新通知
南非标准局SABS 于2023 年5 月发布“低压开关设备,第2-2 部分:漏电保护开关”的标准SANS 556-2-2:2023。使用旧版标准的证书不受该标准变更的影响,大家申请认证时,可根据需求选择新版或旧版标准。
新旧版本的主要差异如下,设备制造商需要特别留意:
Trinidad and Tobago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TATT 更新电信和广播法规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TATT 更新了电信和广播法规,该法规已于2023 年12 月1 日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亚
印尼SDPPI 发布了关于天线和非蜂窝LPWAN 设备的法规
印尼SDPPI 最近发布了两项新法规:KOMINFO 决议2023 年第601 号和KOMINFO 决议2024 年第05 号。这些规定分别对应了天线和非蜂窝LPWAN(低功耗广域网)设备。
1)天线标准(KOMINFO 决定2023 年第601 号):
该法规概述了各种天线的技术标准,包括基站天线、微波链路天线、无线局域网(RLAN)天线和宽带无线接入天线。规定的技术标准或测试参数包括工作频率、驻波比(VSWR)和增益。
2)LPWAN 设备规范(KOMINFO 决定2024 年第05 号):
该法规要求非蜂窝LPWAN 设备的无线电频段必须永久锁定在法规中描述的特定频段。法规内涵盖了以下方面:
产品配置、电源、非电离辐射、电气安全、EMC 以及特定频段内的无线电频率要求(433.05 – 434.79 MHz,920 –
923 MHz 和2400 – 2483.5 MHz),滤波器要求和测试方法。
Chile
智利
智利批准制冷设备和空调产品的相关法规
2023 年11 月,智利电力和燃料监管局批准了以下法规:
America
美国
美国能源部发布水源热泵测试程序最终规则
2023 年12 月4 日,美国能源部发布了水源热泵测试程序最终规则。
本次修订扩大了测试程序的适用产品范围,采纳了新的水源热泵行业共识测试标准,采用季节性冷却效率指标,并指定更具代表性的测试条件用于测试加热性能。
本规则的生效日期为2024 年1 月3 日,并将于2024 年11 月29 日起强制实施。
Paraguay
巴拉圭
巴拉圭CONATEL 针对蜂窝设备发布新规范
巴拉圭国家电信委员会(CONATEL)发布了题为“移动蜂窝设备合格评定技术标准”的第 3171/2023 号新决议。
该决议旨在建立对蜂窝移动设备合格性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并明确蜂窝移动设备适用的 3GPP 及ETSI 等相关标准。
Thailand
泰国
泰国OCPB 发布“个人计算机和计算机设备为标签管制商品”声明
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OCPB) 于2023 年6 月发布“个人计算机和计算机设备为标签管制商品”的声明。
此声明适用于计算机和计算机设备,规范其标签必须体现消费者保护法要求的特定信息,并以泰语或配有泰语注释的外语清晰展示,以避免消费者产生任何误解。但在泰国制造后出口、不在泰国销售的产品则不在此标签要求的范围内。
该声明已自2023 年11 月1 日起开始实行。